【安监方案】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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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案(完整文档)

2023-05-29 16:18: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保障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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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保障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总量,严把安全准入关,全面提高零售单位整体安全经营条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象及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分为常年经营和春节期间农村村居临时经营两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经营应当实行专店经营,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春节期间临时经营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四、发证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专店经营的至少3人经安全培训合格;春节期间临时经营的主要负责人经安全培训合格。
(二)县城城区、镇驻地、集贸市场驻地村,农村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经营。农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2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经营零售店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存储量:专卖店不超过50标准箱(总重不超过1500Kg),春节期间临时经营零售店不超过20标准箱(总重不超过600Kg)。
(四)经营地点符合国家规定。专店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经营场所合法,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在各类商场、居民小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六)经营场所配备不少于2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县城城区和镇驻地专卖店不允许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场所不得住宿,不得有生活设施,5米范围内无明火。如需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且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事故应急措施。
五、办证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
1. 初审(2015年12月5日前)。零售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安监局对零售点安全条件逐一进行现场审查。
2. 培训(2015年12月30日前)。县安监局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通过现场初审的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审报(2016年1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提报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县局工商贸科对申请单位经营现场情况进行抽查,条件符合发证标准的经研究同意后,将通过初步审查的名单由各镇街在本镇(街)公示一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发证(2016年1月30日前)。公示期满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领取。
(二)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
3、由所在村居社区盖章的《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4、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5、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安监局成立局长任组长的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乡镇也要结合实际,成立颁证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做好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对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经营行为等均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明白纸、张贴通知等形式,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办理要求公之于众,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严把安全条件关。审查人员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规定的经营安全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周边安全条件和店内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县安监局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材料,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好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申请材料时,一定要做好报名申请时间登记,以免引发纠纷。要先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培训。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法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工商登记手续、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从合法渠道进货、是否经营非法产品、经营场所是否使用明火、是否店外经营或流动销售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要责令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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