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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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2023-06-01 08:54: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力度,提升我区整体科技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构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

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力度,提升我区整体科技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构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根据《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香科工贸信字〔2011147号),设立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为了规范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为预算和监督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区审计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从区财政年度预算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用于资助纳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外部环境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配套资金:

(一)已纳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项目。

(二)配套资金的支持对象应是在香洲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申报的科技项目,或市外单位在香洲区范围内实施的成果使用和产业化项目。如果申请单位为企业,国税登记注册须在香洲区辖区内。

(三)超过2项在研香洲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报项目配套;同一法人单位本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配套。

第四章  资助方式、额度和原则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六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立项级别、经济贡献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给予配套资金:

(一)国家级7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配套资金总额视当年区经济发展实际作适当调整,计算结果封顶170万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按国家级11.5、省级11.2、市级11配套。

(三)同时获得多级立项的项目,资金按高级别的予以配套。

(四)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估,报区政府同意,配套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大支持。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书)后,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资助申请。该申请于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分二次受理、核批。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资助时,应填写《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资助申请表》(表格可在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网站:http://kgmx.zhxz.cn/下载),连同上级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合同书(承诺书)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受理配套资金申请后,依照立项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根据本年度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财政预算方案,按公式计算配套资金额度,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经区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联合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香洲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项目的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及验收结题依照《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配套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上级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在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的同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一份备案。

(二)配套资金应按合同书的规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项目到期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时向原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会议。项目验收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区验收证书、上级验收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违反项目合同书,或配套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回配套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资助该违规单位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使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没有通过项目验收而自行终止项目实施的,在终止后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配套资金的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香洲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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