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提高闵行区质量总体水平,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上海市闵行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提高闵行区质量总体水平,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区内各类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智慧闵行”、“智能制造”的建设,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闵行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闵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和“个人”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区域内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获奖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名。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原则上不应超出限定数额。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参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评审区长质量奖工作。评委会由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订评审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年内不得发生以下事项: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质量方面的有效投诉;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3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区长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注册所在地街镇、莘庄工业区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50万;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5万。
第十四条(宣传推广)
由评审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进一步推进本区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获得过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闵行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九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评审纪律)
参与区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推荐访问:闵行区 上海市 区长 【质监办法】上海市闵行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