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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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3-06-03 08:00:0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243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根据市本级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额度根据本地区的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市本级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三章  资金使用项目

第八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创业补助;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或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等经费。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促使其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次30元。

(三)补贴申请程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劳动合同的,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补贴享受规则。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和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企业在职职工。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班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500 1500元。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取得证书但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费用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相应等级补贴标准的50%且不超过该企业实际支出培训经费的30%(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三)补贴申请程序。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培训补贴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操作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定点培训机构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培训补贴申请程序。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补贴享受规则。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跨年度参加不同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同工种技能提升性培训的,可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或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及家政服务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且通过代理机构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上述两种社会保险补贴合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初次申请并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企业(单位)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单位)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本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内新创办的企业吸纳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请程序。企业(单位)招用上述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就业,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复退军人可直接向乡镇人力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社区、乡镇(街道)、区、市四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目录按有关文件执行。

(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吸纳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申请程序。公益性岗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每人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应的职业培训为就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创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创业补助的对象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本市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团队创业,从事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电子商务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型的高端服务项目,并自备创业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助申请程序。上述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或团队创业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补助。

(一)青年见习补助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1.补助对象。青年见习补助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吸纳本市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见习基地。

2.补助标准及期限。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青年基本生活补助,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后就业率达60%以上的,按见习基地给予见习青年基本生活补助的50%给予见习补助,同时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助期限一般为3-6个月。

3.补助申请程序。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基地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补助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的对象为毕业年度内本市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及期限。毕业年度内本市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的,每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补助申请程序。就业补助由企业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统一代为申请。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再由企业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

(一)小额贷款及贴息。

1.贷款贴息对象。小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自主创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2.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小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贷款贴息申请程序。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办法。上述人员按结算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者本人或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风险补偿金。

1.补偿对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与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开展小额创业信用贷款工作的银行。

2.补偿标准。银行当年累计发放小额创业信用贷款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的比例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偿。

3.补偿申请程序。由银行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风险补偿。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偿资金划入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购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档案代管以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费用,在财政保障项目支出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后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给予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助。对指导帮扶有实效的创业导师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认定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对有一定就业规模并保持就业稳定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认定后给予每年6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前,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本地区下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外,还需编报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

(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各种渠道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各项支出,在尚未实行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出方式前,可根据支付项目在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支出户” 选择支付。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应按规定由“支出户”支付,对个人的补贴由“支出户”支付,上级对下级的专户补助由“财政专户”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出项目申请及部门审核职责。乡镇(街道)、社区(村)有关机构负责对补贴对象的身份、就业状况真实性进行审核。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进行审核。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负责对审核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公示情况及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促进就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促进就业资金,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促进就业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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