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认证、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补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气象“三直通、四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0号)、《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认证、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补助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认证、气象防灾
减灾标准化村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气象“三直通、四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0号)、《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气发〔2013〕49号)、《绍兴市2015年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绍市委办综〔2015〕45号)等文件精神,完成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和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建设工作任务,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补助办法
(一)申报对象
满足以下两类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重点单位。
1.易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影响,对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或具有气象灾害防御脆弱性的单位,主要指:
(1)易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
(2)易遭受暴雨洪涝和积涝的。
(3)易遭受山洪、地质灾害的。
(4)对大雪、冰冻、寒潮等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
(5)对雷电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
(6)对雾霾等环境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
(7)对突发性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短时暴雨、冰雹等)具有高敏感度的。
(8)设施防御能力较弱,具有气象灾害脆弱性的。例如,在建工程工地以及简陋厂房等抗灾能力较弱的单位或其管理部门。
2.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法人资格,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规模较大的单位,主要指:
(1)学校、医院、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等具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其运行管理单位。
(2)县级以上通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3)水利和城乡公共设施等运行管理单位。
(4)从事大型农、林、渔业生产和大型制造业的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资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
(5)铁路、公路、河道等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
(6)重大在建工程。
(7)其他对人们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行业、社区)或场所管理单位。
(二)补助标准
对通过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重点单位,给予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其余各区、县(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给予每个一次性1万元,剩余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三)认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报认证。有应急准备认证意向的重点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气象局申报名单,区、县(市)气象局在下达任务的范围内确定的重点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报市气象局备案。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所属重点单位向越城区气象局申报名单。
2.申请认证。达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重点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气象局申请认证,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所属重点单位向越城区气象局申请认证。申请时提交认证申请表、电子台帐及认证自评表等相关资料。
达到认证标准的重点单位可随时提出认证申请,申请认证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3.认证。重点单位应急准备认证由所在区、县(市)气象局会进行认证,汇总后报市气象局。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所属重点单位由越城区气象局进行认证,汇总后报市气象局。
4.抽查。市气象局负责对申报、认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应急准备认证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5.审批。对于达到认证评分标准90分以上的重点单位报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四)补助程序
经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补助通知。各区、县(市区)补助资金须配套到位。
二、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建设补助办法
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建设的补助按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街道)及示范村(社区)、达标村(社区)创建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绍气发〔2012〕52号)对气象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的标准和程序执行。通过创建验收的,给予每个村(社区)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由市财政补助2万元、由所属县(市)配套补助1万元;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