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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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2023-06-05 09:09: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工业、农业、科技、商贸、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分管区领导牵头召开,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农委、区科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委、区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区国资金融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五条 区财政局召集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区国资金融办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区国资金融办的运营管理。

(三)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国资金融办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报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四)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在子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

第八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南川区注册。

(二)投资于南川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

(三)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四)除基金管理人和区国资金融办,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六)子基金投资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区国资金融办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二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国资金融办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由区国资金融办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南川区有分支机构,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区国资金融办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七条 区国资金融办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区国资金融办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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