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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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2023-06-10 12:09: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土地利用工作,强化监管措施,严防违规出让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土地出让、占补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审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

出让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土地利用工作,强化监管措施,严防违规出让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土地出让、占补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房屋征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1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省、市关于“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违规出让土地清查活动方案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

严把规划条件,县国土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要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充分征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及时出具拟出让地块征询规划条件的函,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及时提供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编制合同,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供地。

二、严格落实国有土地供地政策

(一)坚决执行《禁止目录》和《限制目录》。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以及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特殊情况需要供地的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坚决执行分类供地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工业、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且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旅游用地要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旅游产业有关用地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予以供地。

(三)坚决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防止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净地出让,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四)妥善完善政府主导项目手续。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对于政府主导的,因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及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在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县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酌情对其用地手续予以完善。

1.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在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政府主导的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2.对县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且土地补偿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涉嫌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已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进行鉴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和没收程序的,可简化程序,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级政府主导的项目,需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参照此意见执行。

3.关于地上建筑物权属。土地挂牌前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对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与地上建筑物产权人签订收购储备合同。土地挂牌时,如地上建筑物被产权人以外其他人员摘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政府收取建筑物评估价款,并依据收购储备合同,将相关款项支付地上建筑物原产权人。

三、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

(一)建立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拟出让项目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项目用地预申请以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经营性产业实体项目为主,申请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内容、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产业类型、生产技术或经营特点、土地使用要求、环保准入要求、项目产出强度以及承诺支付的保证金额度。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县国土部门收到用地预申请后,应及时确定拟选址边界坐标,并函告县发改、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林业部门,由其分别对拟建项目内容、总投资额、产业类型、生产技术或经营特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城镇规划,项目能否达到环保准入标准进行审查。对通过各部门联合审查,且承诺支付的保证金额度不低于辖区土地取得成本和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的预申请,及时报县政府批准。有两家以上提出预申请,且申请条件均通过审查的,承诺支付保证金额度最高的优先准予预申请。用地预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后,县国土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送达用地预申请人,并责成用地预申请人及时向财政专户支付承诺保证金。

四、加强供地过程管理

(一)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出让方案必须报经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方能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截止时间30分钟前,由招拍挂委员会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将土地出让底价单密封后送达招拍挂现场。宗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确定的出让底价。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全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全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招拍挂出让时抵顶竞买保证金及预付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50%

1.严禁设定竞买人限制条件。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法律法规或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设定注册资金、注册地、资质资格、投资规模、开发经验及业绩、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缴纳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规定外费用和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排他性限制条件。

2.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以及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计入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对于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在招拍挂条件中约定的条款应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3.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通过网络在线报备生成且取得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转让条件、违约责任、改变用途办理规定等约束性条款。受让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4.切实做好公告公示。县国土局要加强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沟通联系,对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县国土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开透明。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对因政府或政府部门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地、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建设、延期缴纳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可免交违约金。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禁按交纳土地价款一定比例分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金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及时全额纳入地方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抵、返土地出让金。

六、加强供后土地管理

(一)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土地供应后,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及时更新。

1.对已确定具体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可以供地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出具相关手续。

2.对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落实规划条件,以便加快落实土地供应。

3.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县发改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用地;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供地暂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县发改部门和各有关乡镇可研究安排大农业项目或安排民生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4.对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尤其是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要立足实际,研究可行性项目,促使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5.对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6.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7.对因立项、环评等审批事项未办理和林地指标未落实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抓紧跟踪衔接,理顺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给予支持办理。

8.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9.对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

10.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报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单位不能继续使用的,安排新的项目使用。

11.对因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可以分别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无偿收回、协议有偿收回、置换项目等方式处置。

(三)严禁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容积率的,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已出让土地拟调整容积率的,在评估需补缴土地价款时,评估期日以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依法转让后进行改造,土地用途经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对已出让的非经营性用地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组织出让。

(四)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国土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能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和擅自调整项目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于影响恶劣的,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要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县城乡规划建设、工商、发改、银监、人行等部门。加大对违约土地的处置力度。按规定应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依法按程序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用地单位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存在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行为未得到纠正前,禁止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国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全面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坚决防范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等行动,不断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下发前发生的项目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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