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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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实施意见

2023-06-10 15:00:0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

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标准,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为贯彻落实《纲要》的总体精神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如期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纲要》的总体要求

(一)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纲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出发,再次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为2015-2020年期间完成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提供了系统、完善的依据和指导。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三)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进一步开展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省级设定市县两级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省级转为日常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不断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赋予统一信用代码。按照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编码,公开事项目录。督促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可监督可留痕迹。鼓励通过吉林政务服务网或部门平台开展网上服务。完成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并与中央平台联网试运行。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全面关注国家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研究学习外省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制定我省负面清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2015年国家和省取消、停征以及降低标准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并向社会公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根据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指导时限,适时推进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建立绩效工作定期调研机制、定期察访核验机制、定期培训机制。完善年度考评办法和定期考核机制。建立绩效管理考评专家队伍,提高考评工作专业化水平。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4.完善经济调节。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梳理并适时调整政府定价项目,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修订并公布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更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在工商登记中落实“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综合监管,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责任清单,落实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每年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对全省企业进行抽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各行政部门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完善外资管理法规规章,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进一步拓展国际交往空间和合作领域,做好国际和周边形势分析和风险预警,维护公民机构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以我省境外企业为依托,建立境外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走出去。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法治引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信息化、法治化、网格化、精细化,提高我省平安建设的整体水平。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承担适合的公共服务和事项。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督促省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度。强化省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重点国有企业网站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综治领导责任制度体系,推动各级各部门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织密织严防控网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整合,建立防控体系建设任务台账,确定防控体系建设考评标准,着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立体化、系统化。提高防灾救灾减灾能力,修订出台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安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实现应急处置骨干队伍三级联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络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制定《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加大财政对教育、文化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就业帮扶和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做好《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度体系。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制度体系,推动建立专业、独立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修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坚持立法事项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综合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社会组织、专家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逐步试行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原因,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配合完成人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做好市场经济、文化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正确行使立法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我省出台的重大改革事项合法合规。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社会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3.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适当形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协调重大民生决策的涉及部门、完善有关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办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7.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研究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使政府法律顾问作为行政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提供保障。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以会议纪要、音像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央部署,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指导市县两级开展重点领域执法队伍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指导市县将精简的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强化省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体责任和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责任。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政府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加强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及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重新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取得执法证件和从事执法活动。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保障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所需经费。行政机关履职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及时向本级人大报送备案,逐步实行规章电子化报备。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制定我省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推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部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力度。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按照《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认真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政行为。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升媒体监督实效。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和处置敏感舆情,进一步规范网络监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部署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监督管理部门履职不力懒政怠政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其中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部署开展纠正“四风”专项监督检查,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和鼓励创新,激发创业活力,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热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积极预防潜在性矛盾,切实调解现实性矛盾,全力化解历史性矛盾。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取警示、约谈、挂牌等措施进行督办,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制定落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提高办案实效。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进行指导和规范,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制定《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加强对仲裁员按照章程办案的监督,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规范发展。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整、充实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沟通,指导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制度建设,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完善并落实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规程,制定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的实施方案,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访分离相关工作机制,制定信访事项分类处理办法,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37.把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把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的情况纳入干部日常考察和任前考察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严格依纪开展纪律审查。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坚持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宪法法律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班次教学内容,专门开设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晋升考核制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引导促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营造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制定法律顾问团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将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作为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干部述职和考核谈话认真了解,有效发挥考核的“风向标”作用,引导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意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适时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结合我省实际,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确定法治政府建设试点市和试点县,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利用国家重大节假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事件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指导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及时解答群众诉求,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参照《纲要》的时间要求和省里任务分工的时间安排明确完成时限,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部署履行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成功经验,加强横向纵向交流,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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