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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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4篇)

2023-07-09 10:36: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

篇二: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

  

  党员违纪处分支部大会程序及处分决定书格式

  (一)党员违纪党支部大会议程

  1.党支部书记主持宣布党支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2.宣读与犯错误党员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3.犯错误党员发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与申辩)

  4.对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处理进行讨论(记录每名党员发言主要内容)

  5.宣读党支部的处分决定

  6.对处分决定进行举手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赞成、反对、不表示意见各多少人)

  8.宣布党支部处分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党支部处分决定书格式

  格式内容:

  1.标题

  写成: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决定

  2.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职称、曾受处分情况等。

  被处分人受到刑事处罚,要写明其于何时被何法院判决何罪,判处何种刑罚;受到司法机关除刑事处罚外的其他处

  理的,要写明其于何时被何司法机关作出何种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写明其于何时被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何种行政处罚。

  3.违纪事实和性质

  违纪事实和性质应是校纪委调查后经审理确认的违纪事实和性质。

  被处分人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叙述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4.处理决定

  写明何时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根据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所负的责任,依据的党纪条规的有关条款,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5.结束语

  写成:本处分决定自校纪委(校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不服,可向校纪委(校党委)提出申诉。

  6.署名和日期

  写成:xx××大学××学院(系、单位或部门)××支部

  ×年×月×日

  党支部书记:×××(签名)

  注意事项:

  1.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给予党纪处分,应对每人分别作出党支部的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中的违纪事实,如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加叙述;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必须出现相关人员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名字,如张××、李××等。

  3.对需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或需免予党纪处分的,在处理决定部分量纪叙述时,要先写明根据违纪事实、依据党纪条规有关条款,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再写明具有何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或免予处分情节,依据的党纪条规有关条款,给予何种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

  4.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在依据和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时,只依据和引用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不再依据和引用分则中的条款。

  5.给予党纪处分在依据和引用《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条款时,在条中有款、项的,还要写明是第×款、第×项;条、款、项的具体内容不要引述。

  6.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加“同志”称谓。

  注: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和党纪处分决定书相同。

篇三: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中共宁波市纪委

  二0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

  1.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11〕38号……………………………….……(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

  2.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2004〕5号………………………………………(11)3.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17)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25)5.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39号…………………………………………(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

  ㈠宣布、送达、存档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39)7.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1)9.

  公务员法(节选)……………………………………………(42)1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3)㈢任用晋级

  11.

  12.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4)公务员法(节选)…………………………………………(4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7)㈣职务、级别

  14.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9号……………………………………………………….……(48)㈤劳动关系

  15.

  16.

  17.

  18.

  19.

  2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51)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

  浙政办发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53)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

  甬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2004〕117号………………………………………………(52)(2002)33号…………………………………………………(54)劳部发〔1995〕309号…………………………………………(55)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

  21.

  22.

  23.

  24.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3发〔2010〕105号………………………………………………(57)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61)任的函》的复函

  人函〔2001〕27号…………………………(65)

  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1〕216号……………………(68)25.

  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劳薪〔1999〕195号……………………(73)㈦考核

  26.

  27.

  28.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组〔2007〕45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甬人考〔1996〕2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75)号……………………………………………………………(77)号……………………………………………………………(91)㈧养老保险

  29.

  30.

  31.

  3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甬政发〔2007〕1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106)号…………………………………………………………….(99)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358号

  社厅函〔2001〕44号………………………………………(105)㈨住房公积金

  3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107)四、参照管理

  34.

  35.

  公务员法(节选)…………………………………….…(10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109)

  36.

  37.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2号……(110)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监发〔2008〕3号……………(111)五、其他

  38.

  39.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112)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114)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11〕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研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三)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确保信息平台有效运行。

  (四)开展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

  (五)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任务。

  二、联席会议主要架构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纪委等九家成员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案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纪委案审室承担。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纪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担任。

  (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三)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分送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应遵照执行。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掌握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动态。

  (二)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

  (三)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

  (四)分析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1、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2、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2011员名单

  年8月22日

  附件1: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召集人:王霞惠成

  员:陈安平

  陈德良戴雪恩彭仁益

  郭晓曼冯如庆陈利珍严

  斌王维波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市纪委副书记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附件2: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维波成

  员:朱增富

  周建成徐盛森荣小平汪国勇董华生罗影静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

  市直机关党工委监察室主任

  市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

  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

  市公安局监察室主任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200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

  11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12(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人职手续。

  第七条

  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13(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

  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14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

  政协党组织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试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四)未将受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

  15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6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完善执行制度,健全执行机制,提高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予以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与保障党员干部权利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1第二章

  执行机制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立定期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分工,讨论商定需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按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的要求,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体,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九条

  法院、检察院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可在作出后一定时限内提供,也可定期集中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1第十条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作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以法定形式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执行环节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采取确定时限要求的流程管理办法,在执行工作各环节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作出全部或部分纠正的处理决定的,该决定应在受处分人原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内予以宣布。

  第十五条

  执行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工作时,应告知受处分人下列权利和情况:

  (一)受处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机关提出申诉;

  (二)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年度考核、工资、使用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及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告知受处分人所受处分对年度考核、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影响期。

  第十六条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减发、停发或缓发其相关工资福利。

  2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处分、处罚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受处分、处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确定享受何种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等事宜。

  判处刑罚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处理事宜,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入档回执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出该处分决定书的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应按照干部(组织关系)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在收到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的党员组织档案。

  按规定需调整受处分人员工资、职务等事宜的,执行单位还应将反映执行情况的降低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21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将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工资情况,按人员管理权限,在次年年初分别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可采取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公示的办法,了解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受处分人确已改正错误,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办理其恢复党员权利手续。

  受开除以外有处分期行政处分的行政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要求,结合所在单位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解除行政处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等工作,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监督工作,纳入责任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22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管辖范围内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及其处分情况、被立案调查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同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负责对反馈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务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应以会议、通报、通告等形式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单位的党员干部公开,接受监督。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照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拒不纠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

  23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各地已制定出台的执行工作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相冲突的,可继续适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送达回证

  3、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

  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坚持依纪依

  25法,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执行到位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切实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项职责。

  3.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的执行力,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防止出现工作疏漏和脱节现象,确保纪律惩戒落到实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切实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流程管理

  4.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适当扩大发文范围,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单位的干部综合,监督管理,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职能部门。

  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

  6.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因,种类,期限等情况。如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

  26度考核,提拔任用等执行事项,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7.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会议传达,通报公告,文件传阅,内网公布等形式予以宣布。可视案件性质和受处分人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本人档案,并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后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或变更组织关系的,处分决定书应及时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9.受处分人需要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确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到位。

  10.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据实填报受处分人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一个月内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1.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可向同级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集中提供对年度考核有影响的受处分人名单及

  2处分情况。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确定拟给予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奖金后,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2.受处分人需要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可在处分期满时,以公示,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三、着力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沟通联系

  13.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案件审理,干部监督,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职能部门,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互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传递,通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15.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后,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

  2机关及有关单位或党组织。

  16.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后,对应予停发,减发或缓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或应予调查核实,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17.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注意跟踪了解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情况,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18.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党组织切实抓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落实到位。

  19.派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要协助做好信息传递报告,案件查处跟踪,法律文书传送等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归档管理和业务培训

  2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

  2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调整,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发放,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任用提拔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应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21.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将受处分人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22.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交流研讨,编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3.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案件审理业务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参加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24.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提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不断强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25.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范围,进行统一考核检查。

  26.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职能单位,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纠改问题,完善制度,防止和减少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现象。

  27.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案件审理工作检查,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8.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违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失职失察,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010年11月29日

  31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确保信息平台安全、准确、有效运行,促进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32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监督制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受处分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执行工作信息及与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联的受处分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均应纳入信息平台运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处分人,是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实行纪委统筹协调,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审判、检察、公安等单位积极参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具体执行的工作机制。

  各职能部门、参与单位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牵头建立健全由各职能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落实的相关事宜。

  33第三章

  处分信息告知和录入

  第七条

  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下列决定、判决的,除法定可不予告知的情形外,应在作出决定、判决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根据协助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一)作出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决定的;

  (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信息告知后,应及时调取相应法律文书,甄别涉案人员是否系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且需要即时办理其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也可主动将上述第七条情形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息平台上甄别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第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

  34信息告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及时与相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根据规定程序和权限,决定或批准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相关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将受处分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后的党员权利、处分期限、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年度考核、任用晋级、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具体执行标准,分别制成“执行提示”,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

  执行信息报告和录入

  第十二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受处分人处分信息后,应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在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执行所需文书。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依据取得的相关文书,按规定调整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办理受处分人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对受处分人进行年度考

  35核及任用晋级,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告相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布、送达、归档。

  第十四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上述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录入信息平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打印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组织归档。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信息平台的《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报告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信息平台提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受处分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情况表》。

  第五章

  执行信息审核和纠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信息平台上提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表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通过或退回决定。对初审通过的报告表,根据要求分别提交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

  36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同步或定期对信息平台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表格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及填报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通过或退回决定。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退回意见后,应将整改后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重新录入和报告。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错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纠错意见后,应及时纠错,并在纠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纠错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纠错情况报告表》。

  第六章

  信息平台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二十三条

  纳入信息平台管理的各级用户应指定一名平台操作员(一般应为纪检监察干部),负责信息数据采集、维护、平台功能使用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连接信息平台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专用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相隔离,严禁在专用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平台操作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或扩散平台内的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息平台处分告知、执行报告、执行审核进行全程跟踪,实行时效监察、流程监察和行为监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提供执行所需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将相关内容录入信息平台或故意不如实录入的;

  (四)擅自公开、扩散平台信息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第十二条

  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

  4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1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4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

  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5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4(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4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4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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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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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酒驾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党组织还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党员的处罚包括警告、撤销党员资格及开除党籍等。党组织对党员的处罚,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那些特别严重的行为,才能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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