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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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2023-07-09 17:27: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取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但能够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有出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安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晚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具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实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其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出具国家出具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奖金税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假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性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电梯井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食、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监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十月一日一般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深夜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凳子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担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滋生十佳设施验收合格值日期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付这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施工。

  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富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措施;

  (一)有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赋予监理单位哪些安全方面的职责?

  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情况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有哪些?

  答:(1)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枋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3),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主要列出了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业务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④,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⑤,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架工程.(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①,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造)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程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合中荷载700Kg以上.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④,脚手架工程

  ⑤拆除,爆破工程.⑥其它: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总监理工程师不可将哪些有关安全监理的工作委托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发出什么指令?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具体规定如下:1).监理人员发现一般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出,并监督其改正,在监理日记中记录.若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发出《工作联系单》并记入项目监理日志.2).当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回复.《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3).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有何规定?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审批后实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7、《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写有何规定?1)、安全监理方案应当应当包含在监理规划中。

  2)、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给出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监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3),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4),安全监理方案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全监量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8,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费,危险较大工程安全措施及其它费用组成.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对监理单位和总监

  理工程师有什么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10,《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中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哪几项监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的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耒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4):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施工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1,《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落实哪些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应当执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2):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1,临理单位如何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

  ∽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

  ∽

  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_________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0?5℅.(相当于5‰).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是指哪此人员?1)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2)建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3)建筑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即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安全处,公司中安全

  科负责人以上”三类人员”.市规定以上”三类人员”必须经市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和审查有哪些规定?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4,《关于加强基础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中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哪些管线保护措施?

  (1):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基础设施管线工程资料,是指供水(中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的资料。

  (2):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

  1),向城建档案机构查询;2)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

  3),委托勘察单位探测查明。4)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获得。

  (3)资料移交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未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齐全,不准确时要求施工单位动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管线损坏的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但在交接手续上盖章签字的,管线损坏事故主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4),施工中对管线的保护的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基础设施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管线防护措施时,可以邀请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参与。管线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果发现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在相关施工时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基础设施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审查要点是什么?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通常应该有设计,计算,详图,文字说明等。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要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4)冬季,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X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它内容。

  6、如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约定。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XX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7、监理单位如何审查施工单位对新入场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对新入场人员应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即1、公司级,2、项目部级,3、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个小时。

  班组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小时。

  三级教育后经考试合格者予以录用。

  8,如何开好安全监理交底会?

  (1)

  安全监理交底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当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

  (3)

  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主要内容: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

  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

  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2】

  一、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

  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我们建筑施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来说是责无旁贷。施工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否则就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工作必须深入,不能“蜻蜓点水”,不能认为这是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的事,仅满足于“每逢开会讲讲,来了文件念一念,出了问题查一查,年终总结挂一挂”。增强安全意识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实,工作要抓到点子上,对安全工作要有责任心,紧迫感,企业安全工作就会搞上去,安全生产就会抓好。

  二、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明确施行《条例》,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是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通过学习“两法”,可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条例》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研读领会法规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则,掌握其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基本保证,也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抓安全生产,一定要杜绝六种倾向,进一步摆正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

  ①杜绝顾此失彼,不能抓质量时忘了安全,抓进度时不顾安全。

  ②不把安全生产当做永恒的主题,认为是老生常谈,思想麻痹,往往事故就会钻了思想麻痹的空子。

  ③杜绝形式主义,热衷于上传下达,讲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④杜绝弄虚作假,出了事故,隐瞒不报,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责任,不制订防范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⑤杜绝金钱至上,有的企业只为赚钱,不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添置、配备的安全设施不配备,该发放的劳保用品也不发,有些已经老化的电线也不更换,这就给事故留下隐患。

  ⑥杜绝有法不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都是安全生产中必须执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知法懂法,依法进行施工生产,决不能敷衍、应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对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贯彻这些制度,就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制度的约束,就能使企业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的高低和职工的技术水平。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存在有许多危险因素,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和起重伤害都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严重威胁,在制定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时,我们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观念,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励员工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工人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3】

  1、范围

  1.1本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负责外包的选择与评价等)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质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单位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4】

  一、交接与交流

  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各项交接工作,我方经过监理以书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并要求三方签字确认。对基层墙面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书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人际关系的处理非常重要,处理好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监理的关系就等于节省了时间、增加了效率,关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与相关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如果出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应即时请甲方解决并处理。

  二、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第一,首先要选择一个各项指标优良的施工班组,开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员参加现场会议,传达项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

  每天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须进行处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要经甲方、监理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是决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详细的时间安排。现场施工要将施工时的周计划、月计划按时上报甲方,如果遇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应及时申请甲方解决处理,以免耽误工期。如果施工进度跟不上的话,在必要的情况下增加施工班组人员,并将每周、每月的施工情况和进度,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统筹安排、按期结账。

  四、材料管理

  材料的管理是每项工程的关键,首先一定要选好储存材料的仓库(防雨且便于卸货、搬运的位置),施工时搅拌机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干净,特别是刮尺上的保温砂浆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细检查各处,保证现场的干净整洁,特别是堆积材料的地方要重点排查,以免下雨淋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报材料时,要结合施工进度和当时天气情况,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进场要清点数量,并要求甲方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五、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开工、收班都应清点人数,禁止酒后施工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外脚手架没有经过安全员同意和批准,禁止私自拆除和变动,违者严处。

  六、工程收尾管理

  工程完工后,对施工面再次全面系统检查,经过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对施工面积落实,和甲方核对确认。即时清点施工工具和剩余材料送回公司。

  以上为我个人现场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和失误,管理的不够完善,希望大家给我更多的指导和帮助,我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锻炼自己、积累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贡献自己有限的力量于公司无限的发展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5】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6】

  为了加强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队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其目的和作用是让每一个施工人员能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能自觉遵守武汉新区还建安置房项目指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

  二、每个人入场时要与项目质安部签定个人安全责任合同,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四、对没有安全交底的生产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五、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互相帮助关照,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六、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戴好绝缘手套。

  七、特殊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机操工等)要持证上岗。

  八、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九、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如脚手架、护栏、孔洞防护等。

  十、机电设备发生故障,不得随意拆动,要报告机电人员处理。

  十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篇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篇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篇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物翻修和复建工程,以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建筑主体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主体应当招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格的建筑工程安全主体负责人,对建筑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主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操经验;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第三章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五条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定,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现实需要进行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主要内容有:

  (一)靠台架、铝架、绳索等起重机具的作业安全;

  (二)灌浆施工的安全控制;

  (三)水平钢材和脚手架的检查;

  (四)施工现场通风系统;

  (五)施工现场阻燃和除尘事宜;

  (六)施工现场安全提示及救援抢险;

  (七)施工现场培训和体检指标等。

  第四章

  安全保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工程安全

  保证金,并如实填写险种、赔付额度、保险终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采取补偿办法的安全保单,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署《建筑工程安全保险协议》,保险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全程有效监督,保证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施

篇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

  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了解工程施工的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性质,采取特殊措施加强保护,对建筑材料审慎选择,尽力避免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十七条

  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展前对区域地质情况、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各种可能领域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特别注意推进施工过程中的长周期工程和长工期工程管理,加强对压力管道、闸门、泄洪孔等安全监管,做好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特别关注相邻爆破、采矿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危险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和设计单位可以利用工程宣传资料或者一定的形式和场所、场合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投身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由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款、政策和规定应该立即停止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长期工程、临时工程等,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建筑物、结构物、道路交通、水利工程、地铁、矿山工程等领域。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行政规条,具体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本条例的制定,对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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