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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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7篇

2023-08-13 18:36:19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0雨润挂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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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

  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

  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

  第二章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

  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

  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

  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

  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

  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0雨润挂殴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VUnUNHOLDINGS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

  管理能力;

  (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群众拥护。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

  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

  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

  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

  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

  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0第十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雨润挂殴

  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所在选区可

  罢免、撤换或增补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

  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选区的;

  (三)

  职工代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职工代表不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五)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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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班子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

  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

  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

  召集(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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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

  容邀请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首先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

  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未建立

  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定后,组织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进行宣传发

  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内容

  应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提案可

  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对于征集到的提案,组织方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方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

  和办结、答复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

  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会议效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

  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2)

  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

  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如下:(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

  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3)

  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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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讨论行政方、工会方的报告和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4)

  有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

  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组织方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向全体员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

  的各项任务。

  (三)

  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四)

  填写《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并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

  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集团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

  充。

  颁发日期:

  二O—四年五月八日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公司有关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现职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或罢免行政领导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公司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A)职代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依法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公司所属部室、队、班组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各选举单位代表的名额原则上以职工总数的5%的比例计算产生。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比例的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一般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在全公司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煤业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关心

  煤业有限公司的发展,为企

  业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确需调整时,须由选举单位过半数职工同意方可调整,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

  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报请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煤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根据情况可按部室、基层队代表组成组,并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团长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的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2年,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基层和公司领导干部,其中基层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大会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安排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职代会要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凡是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问题,由公司行政负责将有关文件、材料于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到各代表组,让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职代会召开前10天书面上报;公司行政领导根据代表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职代会做出说明。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根据需要设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委员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5至11名。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监督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

  (二)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四)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五)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职代会与公司工会

  第二十九条

  列任务: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做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八)在职代会上报告工作和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矿业(集团)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职工代表的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按会议通知列席职代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

  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经职代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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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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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发起。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XXX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扩大集会,主席团听了各代表小组豫备集会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应相关领导部门,提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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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改进。

  4、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辟精神,主人翁责任感强。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看法和要求,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研究,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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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存调入者代表资格的,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5—8%,5人以下的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代表占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主席是当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构造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事情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进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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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进步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威。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

  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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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通过。

  主席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时代,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题目,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事情委员会负责人联席集会协商处置惩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敷陈予以确认。联席集会可按照需要约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职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实行XXX与工会相应的职能机构相联合的制度。各专门事情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各代表组推荐事情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谋划委员会,构造评议监督委员会,XXX,提案审查事情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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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题。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整改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题目和生活福利事项,包括医药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事情。

  提案审查事情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反应事情,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敷陈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单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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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机构,承担下列事情:

  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集会题的发起,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办事情和集会的构造事情;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构造专门事情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发起,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研究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承受和处置惩罚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发起,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7、构造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情。

  XXX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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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2、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带动和构造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发起、技术合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推荐等事情,协助行政构造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3、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事情,协助和督促行政改善职工福利前提,搞好平安生产;

  4、构造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明文娱活动场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

  5、定期听取审议工会事情敷XXX和财务事情敷陈。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民主管理、生产谋划、生产福利、构造宣传、女工、经审等事情委员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可同时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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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至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时代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

  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管理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集会。

  3)、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科室活力,进步经济效益,针对科室谋划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题目确定议题。

  4)、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时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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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解决的重要题目,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集会处置惩罚,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敷陈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构造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发起,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办事情和集会的构造事情。

  3)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研究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2、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11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班组民主管理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3、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2、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东西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平安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合计划等等。

  4、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7、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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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

  第三十六条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看法不一致,要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可敷陈部门工会、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看法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会交办的任务;

  2、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事情。

  第四十四条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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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

  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基层单位或者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林区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

  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

  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

  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

  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

  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

  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第一篇: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1.1总则

  (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2.2职权

  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2.3职工代表

  (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四)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公司高管、中级管理人员和对其质询;(3)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利,正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

  2.4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制度,大会代表具有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双重身份。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工会会员大会届期相同。

  (二)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职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有公司党政工团领导、主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一线职工等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中公司党政工团领导及主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实行替补制。

  大会主席团职责:主持会议;审计大会议题;听取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处理职代会会议期间其他事项。

  (四)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组长)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联席会议由职代会组长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公司职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各专门小组的设立,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组长联席会确认。

  (1)审议提交职代会的议案,通过调查、研究,并向职代会提出报告;

  (2)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4)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员会有关的问题,可开展相关的活动。

  2.5职代会与公司工会委员会

  (一)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代会召开和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3)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5)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8)建立和完善职代会文书档案制度,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2.6基层民主管理

  (一)公司各基层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制度,进行民主管理。

  机关、各基层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二)职工代表组长会议主要职责是:(1)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3)(4)项。

  2.7班组民主管理

  (一)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管会。班组民管会可由班组职工代表参加或全体职工直接参加。班组民主管理会议由工会组长主持。

  (二)班组民主管理会议每月至少活动一次,其主要内容是:

  班组经济活动分析会;班组技术练兵会;班组献计献策会;班组民主生活会;班组绩效工资讨论会等。

  2.8附则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公司行政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支付。讨论本单位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重要规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

  其他需经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审议或讨论的事章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二篇:职代会主要工作程序

  职代会主要工作程序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公示职工代表名单;

  2、提出职工代表团、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组选举团、组长;

  3、提出职代会主席团组成方案,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4、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

  5、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

  6、宣传职代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7、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协商代表的候选人;

  8、与企业行政就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专项合同进行集体协商

  9、在职代会召开15日前,将职代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政工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后,工会对程序部分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职代会。

  10、在职代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的议题。黑垦文[2005]24号总局文件规定出台的方案15天前交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其主要程序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

  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做的代表资格审

  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

  2、由企业领导做工作报告。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做出说明。(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专项合同)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行政领导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厂务公开情况等向大会做出报告。

  5、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8、领导干部述职和评议(也可以放在讨论前面,便于职工代表评议)

  9、选举。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人选;表决其它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如劳动模范等。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

  职代会后的要做的几件事:

  (1)职代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2)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负责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4)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程序:

  1、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议题,由场长、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提出,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2、工会将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到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并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工会收集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的意见后,交有关方面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

  4、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订的依据、主要内容、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开成决议。

  5、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时,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6、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企业领导者,由企业领导者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第三篇:关于职代会提案工作

  关于职代会提案工作

  【提案】提请权力机关或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规定的机构或个人提出。(辞海)应该是书面形式,有一定程序规定,是民主议事制度中的一个环节,特别是代表会议尤应如此。

  一、职代会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1、职代会提案是指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职工生活和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其它建议性方案,是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

  2、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不仅是职工代表关注的焦点,更是广大职工评价职代会作用的尺度。因此,做好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落实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职代会提案质量,是提高职代会质量的重要环节。

  3、提案可以直接反映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是一种理性的、有程序的利益诉求,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方式和有效载体。平时职工的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因领导或办事部门认识不同,或被重视,或被忽视。如果纳入提案范围,情况则不同,即使不立案,也要给予答复。这是因为职代会提案工作有其机制在控制和督办。

  二、提案的基本写作知识

  (一)统一提案登记表

  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统一印制的提案登记表上书写。提案登记表样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随通知发送:一是会前提前寄发,二是会后根据代表的需要随时送达。

  (二)提案的要素

  1、案由(或命题)——提案的题目,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求解决的问题,案由和提案内容要一致。(如:《关于××××××××××的建议》、《建议××××××××》、《加强基层项目工程保险理赔力度》)

  2、提案者——提出提案的代表姓名或单位名称。并写上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联名提案时,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发起人如果不是职工代表,则联名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必须作为第一提案人),更应写清楚,以便于办理和交流情况。

  3、案由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它是提案的核心

  部分,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失实。

  4、建议、办法和要求——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5、一事一案——一件提案只能写一件事,一事一案。

  (三)提案的内容

  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1、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企业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科研、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安全环保、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不列入提案的范围:

  1、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内容。

  2、个人的具体问题;

  3、不属于企业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四)提案的基本要求

  “三有”:即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做到情况翔实,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具体来说,应力求做到:反映大事、言之有据、案情清楚、建议具体、一事一案、书写工整。

  1、选题要有宏观性。一是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二是宜“小”不宜“大”。

  2、切题要有准确性。

  3、建议要有可行性。

  4、书写要有严谨性。

  三、提案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提案的征集

  提案的提出

  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30天前下发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深入宣传本次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并组织职工代表调查研究,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抓住重点提出提案,使提案能集中反映全局性、重点性工作。(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提案)

  下列个人或集体可提出提案:

  1、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1名或1名以上代表(职工)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2、职代会代表团组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3、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5、对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由职代会团组长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提案。

  (二)提案收集整理

  1、提案初审。提案提出后,要求各子分公司工会进行收集并对提案进行初审,按照集团公司工会的要求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筛选,并经子分公司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提案工作委员会。

  2、登记造册。集团公司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登记造册,以单位为序,对报上的提案进行编号。确定标题。

  (三)提案的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能否立案进行初审,拿出立案、不予立案、合并立案等初步意见。

  2、召开提案立案会议,对每条提案进行讨论,最后确定立案或不立案。会议由总经理委托人主持,工会主席和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2)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3)属于学术研讨的;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6)对属于应由提案部门自身解决的议案,不予立案,发回提案部门,自行整改;

  (7)已解决了的问题。总的原则把握住“三性”:

  ①代表性;

  ②全局性;

  ③可行性;

  3、凡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进行整理、合并、确定案由,重新编号,同时提出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初步方案。

  (四)提案的办理

  1、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即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2、确定立案的提案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议,由总经理委托人主持,工会领导人参加,机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将提案逐条进行落实,一是明确落实提案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二是明确完成时间。

  3、承办提案的单位或部门接到提案后,都要对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无法解决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解释。

  (五)提案的督办

  在整个提案办理过程中,企业职代会提案审理委员会和工会组织应掌握提案情况和进度,负责做好必要的督促。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此期间及时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办理单位抓紧办理,保证提案落实的速度与质量。

  (六)提案的答复

  提案落实后,承办单位或部门都要求有书面答复意见,处理提案的答复意见(要求书写在提案处理专用纸上),及时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对答复提案的内容要求

  1、提案提出的建议已经落实,将落实结果回复提案人。

  2、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限制或解决有一定的难度而暂时不能落实,在答复中说明缺乏什么条件、难点在哪里、拟定什么措施去争取解决。

  3、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由于解决难度较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拿出落实方案的,在答复中给出研究该提案的具体计划和日期、提案办理的最终答复期。

  4、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用的,在答复中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述清楚。

  (七)提案处理情况的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附有回执听取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满意度测评)。

  2、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告承办单位。

  3、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八)提案评优与表彰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和尊重代表意见认真落实办理提案。前者在立案会议上评出,后者目前正在研究办法。

  优秀提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2、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确定征集要点

  ——下发征集职代会提案通知

  ——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意见提写议案

  ——各子分公司工会汇总职工代表的提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集团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整理、汇总提案

  ——提出提案(立案或不立案)初审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立案会议

  ——提案工作委员向不立案提案人反馈意见

  ——集团公司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议

  ——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承办单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提案落实情况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信息并回收满意度测评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职代会报告上届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和本届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四、做好提案工作的制度保证

  1、建立机构明确职责是做好提案工作的保证

  2、广泛宣传,人人参与是做好提案工作的前提

  3、认真督办,落实反馈是做好提案工作的关键

  第四篇:职代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一是坚持职代会制度,按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和议题收集工作,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全年工作部署。重视议题的办理落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二是坚持组织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方案、办法,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与权利,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三是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发挥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

  2.深化厂务公开活动。坚持组织召开一年一次的厂情发布会,及时向职工通报企业的相关情况。开辟和完善厂务、队务、班务公开栏,定期公布职工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定期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活动。组织学习先进单位厂务公开管理办法,不断深化民主监督工作。

  3.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坚持落实基层片区职工座谈会议制度,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定期组织召开班组长、职工代表座谈会议,倾听一线职工的呼声,及时解决问题。建立职工诉求收集岗位,确定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确保职工群众有渠道反映问题。加强作风建设,实行职工诉求按时办结制a度,提高办事效率。各单位、各项目部要不断拓宽职工民主管理途径,拓展厂务公开内容、形式、广度、深度,增强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激发劳动热情,增强队伍凝聚力,扎实开展阵地建设、文体文化及评比选树活动,努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2.抓好文体活动。一是建立培养公司文体队伍。成立公司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棋牌类、文艺类文体协会,建立文体骨干队伍,以协会组织、骨干队伍带动各类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今年将举办羽毛球或乒乓球等小球类活动、演讲比赛、片区篮球对抗赛、文艺小分队送文化到一线活动等。积极做好代表川庆公司参加四川省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的准备,全力争创好成绩。

  3.抓好评比选树工作。及时评比选树生产建设、改革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以“工人先锋号”、先进企业、金银牌队、劳动模范等评比工作为载体,严格评比标准,抓好评比选树及表彰奖励工作。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树立正气,用先进典型激励队伍。加强对先进的管理,关心爱护劳模,拟在3-5月分期分批组织劳模、技术骨干、基层领导外出疗养休息。及时做好困难劳模的帮扶工作。各单位、项目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建设,严格先进选树,培养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围绕提高工会系统的服务能力,扎实抓好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基础建设。

  第五篇:职代会工作程序

  职代会工作方案获准后

  1、召开工会小组长或部门工会负责人会议,布置职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①按各工会小组代表条件、人数推荐候选人第一轮名单;汇总后拟定初步名单(初步名单一般候选人的120%)是后再下发到工会小组,进行第二轮推荐;汇总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领导预审;预审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所在部门及职务。公示时间为7天。

  ②选举代表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差额率为10%。

  2、召开职代会。

  议程一般为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办法、行政工作安排、薪酬办法、监票人名单、无记名投票表决薪酬办法、举手表决行政工作安排、决议、领导讲话。

篇六: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公司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安全理念,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㈠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企业年金收益和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或决定。

  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㈣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㈤民主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政治权利与**公司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6‰左右进行分配。矿厂级等二级单位的职工代表人数一般占职工总数的3~20%。其中大型企业3~5%,中型企业8~10%,小型企业10~15%为宜。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低于50%,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约占30%左右,领导干部代表约占20%左右。青年职工、女职工、农民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并应有集体所有制、股份改制单位的职工代表。

  基层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职工一百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㈠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具有强烈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㈡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善于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效益和个人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㈢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㈣高中以上学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㈤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㈠职工代表必须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㈡公司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报**公司党委和河南煤化集团公司工会审查后,由各单位按照选举方案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也可以在各单位职工代表中推选出公司职工代表。

  ㈢职工代表的选举,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采用无记名直接投票选举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的方式。

  ㈣职工代表的选举结果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团按行政隶属关系和板块进行划分,团长原则上由基层工会主席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㈠做好本代表团的会议组织工作。

  ㈡组织讨论大会报告、文件,听取、收集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㈢征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

  ㈣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㈤按时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㈠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

  ㈡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

  ㈣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因行使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申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义务:

  ㈠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秘密。

  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向选举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改任调研员(协理员)、退休或辞职,其代表资格终止。职工代表缺额实行替补制原则,原选举单位可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撤销其代表资格。

  撤换不称职的职工代表,须由选举单位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同意方能生效,撤换结果应及时报集团工会。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确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安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负责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团长组成。由工会提名,组织各代表团讨论,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职责:

  ㈠决定大会议题和日程安排,并有临时动议的决定权。

  ㈡听取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㈢审查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持大会的表决工作。

  ㈣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臵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由工会提名,大会主席团审查,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成员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下列制度:

  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

  ㈡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和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

  ㈢提案征集、办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会前一个月征集提案;由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报送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职工代表反馈。

  ㈣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被评议人员要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和廉洁自律报告,评议结果由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向党委(党总支)汇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彰、通报并存档备查。

  ㈤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接受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单位,原则上职工董事不得少于一人,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从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负责人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提名,经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由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行政方和工会方的代表分别由企业负责人和工会指定产生,职工方的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工会副主席)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企业重大决策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应视为无效。

  第五章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程序和任务

  ㈠根据党政领导的安排,与有关部门联系,收集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案。

  ㈡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意见,提出召开职代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规模,议案内容、会议议程等。

  ㈢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议需要,可设立组织组、秘书组、宣传组、后勤保卫组等。

  ㈣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㈤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职代会召开7日前基层工会应向同级党委(党总支)和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结束后基层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召开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文件应当提前5-7天发给职工代表进行预审。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职工代表团长预备会议

  ㈠通报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大会议题、议案和日程的建议。

  ㈡听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㈢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㈣安排大会有关事项。

  ㈤分发代表证、座位票及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全体代表预备会议

  ㈠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㈡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㈢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

  ㈣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宣读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通过执行主席分工,审议大会议题、会议议程,通过议案表决方式等。

  第三十条

  职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㈠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有事、有病请假人数。

  ㈡全体起立,唱《国歌》。

  ㈢作行政《工作报告》。

  ㈣作《关于财务预决算情况及财务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㈤作《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业务招待费管理措施的报告》。

  ㈥作《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㈦作《企业年金运行及收益情况的报告》

  ㈧作《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报告》

  ㈨须向职代会提交的其它议案。

  ㈩作《职代会工作报告》。

  (十一)职工代表团讨论审议上述报告。

  (十二)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有关领导对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作解释或答复。

  (十三)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十四)党委书记讲话。

  (十五)大会闭幕。

  第三十一条

  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

  ㈠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㈡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职代会精神,推动职代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㈢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和监督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代表巡视等民主管理活动。

  ㈣工会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工会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㈠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向党委(党总支)请示,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㈣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㈤组织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㈥组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

  ㈦对职工代表进行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㈧指导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基层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反映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代会工作制度,不行使职代会职权,违犯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职工反映强烈,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职代会负有领导责任的基层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有关部门、单位下达职代会重大问题通报书:

  ㈠妨碍、阻挠职工或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的。

  ㈡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㈢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

  ㈣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㈤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㈥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㈦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下达的职代会重大问题通报书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上报同级党委、行政,由党委、行政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㈠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㈡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

  ㈢对问题发生后主动做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责任追究有关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河南煤化**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

篇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职权

  2.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职工代表

  3.1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组织制度

  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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