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制度】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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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度】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2023-06-01 13:18:08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仅用于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制度】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科技制度】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沈阳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用于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报市保密局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或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填写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按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表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提供处室或单位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备案。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局办公室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的,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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