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大连市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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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大连市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范文精选】

2023-06-02 13:18:2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大连市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大连市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范文精选】



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

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结合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是指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长期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包括: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管辖的行业或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经营主体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谁主管,谁报送”,“谁处罚,谁报送”的原则,对达到守信红榜标准的经营主体和对要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应自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报送内容。列入守信红榜的经营主体应当报送: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表彰信息等内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应当报送: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守法经营主体列入守信红榜,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列入守信红榜的情形

1.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连续二年受市级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表彰的;

3.连续三年未被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无违规经营记录,且在同行业中社会信誉良好的;

第三种情形可单独使用;前两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第三项记录,方可列入守信红榜。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1.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3.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一年内受市、区(市县)文化广播影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5次(含5次)以上的;

5.被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6.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自做出行政决定和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守信红榜或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守信红榜或失信黑名单后,列入机关应当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及本地政府的信用平台,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列入经营主体。录入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事(案)由、表彰(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第九条 各级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守信红榜后,如出现列入失信黑名单情形之一的,由列入机关随时移出守信红榜;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守信红榜经营主体不同意公布信息的,应不予公布;对被列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列入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守信红榜的经营主体,在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 列入经营主体守信红榜或失信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表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守信红榜或失信黑名单,并报告本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上级文化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涉嫌严重违法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向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二十条 文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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