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意见】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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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意见】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2023-06-02 13:36: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精神,进一步发挥节能政策的激励作用和实施效果,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原则)企业通过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若干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

节能低碳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精神,进一步发挥节能政策的激励作用和实施效果,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实施立体绿化、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由区政府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方式)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资金的支持主要是补助、奖励两种方式。补助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测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凡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

对在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外区的也予以扶持。

(二)扶持范围

1、支持企业为降低能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和建筑围护结构、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2、支持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支持发展高标准建筑、绿色建筑,以及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支持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5、支持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6、支持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低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7、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低碳项目。

8、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企业节能低碳工作的用途。

第四条 (自主改造项目补助)

企业自主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改造后年度总能耗低于改造前年度总能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2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给予节能服务企业节能奖励。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奖励;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0%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建筑项目补助)

(一)高标准建筑示范项目补助。对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对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 及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建筑规模在 5万平方米 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建筑要求: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补助。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 5 万平方米 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 以上,或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 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5千平方米 以上项目,每平方米补助6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筑要求: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立体绿化补助。对利用屋顶、墙面等建筑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助不超过2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要求:立体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第七条(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一)太阳能光伏补助。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每瓦补助不超过2元。建设要求: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对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循环经济项目补助)

对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或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40万元。

第九条(能效对标达标补助)

对按照本市已出台各类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的商业商务建筑,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对达到相关指南中能耗先进值标准的,再增加一次性补助5万元。建设要求: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还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第十条(节能量奖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改造后年度总能耗比改造前年度总能耗节约2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耗的,以上一年度相应总能耗值为基数,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

获得以上补助或奖励的用能企业,可拿出当年度部分补助和奖励资金,对在重点用能设备及节能管理系统高效运行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实行用能单位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发改委审核确认,统一拨付。

用能单位可在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中工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务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交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旅游局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用能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或经委托具有本市节能量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区发改委。经区发改委审核确定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相关职能部门及区发改委在审核申报材料时,需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近三年的社会信用情况。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用能单位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静安区节能实施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区发改委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意见第四条、第十条获得的节能专项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不能重复享受,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县配套支持的除外)。

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523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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