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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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3-06-13 09:1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和合肥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供水、税务、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合肥市物价局、城管局备案。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2元。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由市税务部门代收。

(三)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和合肥市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巢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

交通营运(含铁路、公路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0.5/月征收。

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1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1元征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2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市区五个街道辖区内城乡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国家、省、市给予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困难的,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减免。

第八条  税务部门、供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3%收取。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建设费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代征部门应在收费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原则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税务部门、供水企业为方便征收,可使用现行的专用票据,按实际收取额每季度解缴一次,纳入市财政非税专户管理,资金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201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930日止。巢湖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巢湖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巢价费[2013]38号)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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