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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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8篇

2023-07-17 10:09: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六)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1年2?5?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公告(第7号)《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5?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3?1?起施?。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2?5??录第?章

  总则第?章

  ?作职责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五章

  创建表彰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章

  附则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三条

  ?治区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机制,在?治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作,明确职责分?,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问题。

篇二: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作条例》全?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作条例(2015年12?29?新疆维吾尔?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

  ?治区?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作适?本条例。第三条

  新疆?古以来就是祖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宗教极端势?、暴?恐怖势?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化、社会、?态?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坚持各民族?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民的?命线,应当牢固树?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祖国、中华民族、中华?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认同。第七条

  在全社会??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量。第?条

  民族团结进步?作实?党委统?领导、政府全?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泛参与的?作格局。第?章

  ?作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作?标责任,建?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作相结合,统?部署、统?安排、统?落实、统?检查验收;(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标,培养树?典型,引导各族?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作;(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的民族团结进步?作;(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提?各族群众?产?活?平,共享改?发展成果。

  第?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国民教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第??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各民族相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产?活和?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相亲、守望相助。第??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作中应当全?贯彻党的宗教?作基本?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作中的积极作?。国家机关?作?员应当严格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培养少数民族?部。完善少数民族?部和专业技术?员培养、选拔、使?和交流机制。第?四条

  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的民族团结进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守则和?业规范。第?五条

  司法?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作?员学法?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第?六条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为,坚持暴恐的问题?法治的?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基本掌握和使?国家通?语??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本民族语??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和完善从学前到?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双语教学质量。第??条

  ?化、体育、新闻出版?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作,坚持?化的问题??化的?式去解决。完善公共?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化惠民?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体活动,倡导健康?明?活?式;?励和?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励和?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播影视节?数量,?持各民族优秀?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化作品的数字化、?络化传播。第?九条

  ??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中未就业毕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员、农村富余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就业政策。??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作中,应当协调各??单位确保录?适当?例的少数民族公民。第??条

  ?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城市的各族公民?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市场、融?城市的社会环境。第???条

  华侨、华?和留学?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和留学?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作,扩?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第???条

  流动??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和完善流?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

  发展与改?、环境保护、国?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和?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态资

  第??三条

  发展与改?、环境保护、国?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和?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态资源和?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第??四条

  国?资源、发展与改?、交通、?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利项?建设??,提?当地企业和劳动?的参与度。?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有条件在当地加?转化的能源、资源项?,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第??五条

  扶贫、民政、卫?计?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计划?育服务?络体系建设,满?农牧民基本医疗卫?需求,逐步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平。第??六条

  语??字和翻译?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国家通?语??字?作,保障各民族使?和发展本民族语??字,提倡和?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字。公共场所、公?设施以及公共服务?业的牌匾、?告、告?、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规范的国家通?语??字和当地通?的少数民族语??字。第??七条

  ?化、?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各民族优秀?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度,加强濒危?物、?物质?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作,?持各民族优秀?化传承、发展。第???条

  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撑、加?转化、市场开拓等??能?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第??九条

  发展和改?、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产、民族??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产业发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连?。第三??条

  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尊重的态度去对待。第三??条

  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第三?三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的桥梁纽带作?,积极开展职?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使各族青少年玩在?起、学在?起、成长在?起。妇联应当发挥妇?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教育、引导各族妇?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家庭关系。第三?四条

  ?商联、?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作。第三?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员?的民族团结教育?作,?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范带头作?,引导学?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任何?利?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论。第三?六条

  各级党校、?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教学计划,??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决”、“?度?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持。第三?七条

  ?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式,充分利?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第三??条

  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第三?九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母或其他监护?应当以良好的品?影响??,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第四?条

  宗教??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正信正?,?觉抵制?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利?宗教妨碍社会秩序、?作秩序和?活秩序,不得?预国家?政、司法、教育、?化、婚姻、计划?育和继承等制度。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的?为。第四?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第四?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在图书、报刊、?像制品、影视、?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为。禁?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第四?五条

  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餐饮服务?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品的名称、包装、?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习惯。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作实?领导责任制和年度?标责任考核制,纳?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第四?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治区?少每5年,州、市(地)?少每3年,县(市、区)?少每2年召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第四?九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作来做,充分运?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第五?条

  获得?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治区?民政府作出规定。第五??条

  每年5?为?治区民族团结教育?。第五??条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感染?、影响?和说服?。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命历史纪念馆(址)、烈?陵园等场所进?,有条件的地?可以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第五?三条

  报纸、刊物、?播、电视等?众传媒以及互联?、?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为。第五?四条

  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为有权进?监督、批评、制?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相应责任:(?)未履?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损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五?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四?三条、第四?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民族团结进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六?条

  本条例?2016年1?1?起施?。2009年12?29?新疆维吾尔?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

  来源/天??编辑?? 医责编?贾雅净审核?刘兴中

篇三: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篇四: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__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__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__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__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__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__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__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__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不了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做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不了峰顶的参天大树,那做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让我们在平凡中创造不平凡,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一起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的浪潮,并肩携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爱我中华,共创祖国辉煌的明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____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回顾建国以来新疆发生的人间奇迹般的变化和发展进步的光辉历程及伟大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没有__共产党就没有新__,就没有国家的富强

  和民族的振兴,就没有新疆的发展进步、和谐稳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__,只有__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__,只有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里,新疆各族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其主要内容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基本前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我区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

  第一,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

  第二,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关

  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强化了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如,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街道社区、乡村院落、千家万户;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民族团结教育等。

  第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__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篇五: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文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文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2021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日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产业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部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诸省边疆地区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在群众中常识、树立民族团结自我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在群众中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适应发展变动,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中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领导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对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原始数据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贯彻执行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幼儿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幼儿教育的其他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控制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名称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为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工作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一般而言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服务站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沙托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社团组织编写适用院校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强化对教师队伍的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统一战线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一条龙,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西欧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实施教育。

  明令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数据资源共享解题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视频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本土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蒙古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疆地区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违犯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法律的合法利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普通法、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主管部门行政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盖隆康、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学龄儿童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管机关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沙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索戈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民主自由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各自团体应当结合社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该族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双拥切实做好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幼童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文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地位,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室外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展示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人文学科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政府机构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就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仙道、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际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赞许、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少数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指责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社交活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文化教育与普及教育、量子力学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顺利开展民族团结顺利进行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社会工作等形式专题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星期的民族团结教育月确定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县级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确保民族团结文化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轻视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学科专业的建设,加强对各项事业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政府机构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排版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党政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连续三年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抽查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准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后处理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乱纪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仅限于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适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矛盾的;

  (六)接到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各项事业言行民族团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处份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民族团结这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重要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金融秩序的,严肃查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上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在工作中民族团结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新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毛序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细穗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篇六: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一、培训学习感悟

  此次培训学习的主要形式是专家报告和名校教学经验分享。内容有《传承名族优秀文化,弘扬名族团结教育》、《名族之花在这里盛开》、《云南民族文化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教育策略研究》、《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七彩云南民族团结教育之花永远绽放》、和校长开展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经验分享交流等八个主题,涉及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经验分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云南经验三个模块,特别着重阐述了学校如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的效益,这些锐意创新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经验足以让我受益终生。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几千年来,共同缔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谱写了一曲曲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推动社会进步的壮丽篇章。在云南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有26个兄弟名族共同劳动、战斗、生活在一起,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任何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都要挺身而责任出,与之坚决斗争。民族团结带来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形成了建设合力,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教育战线上的教师们,教育出大量的有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作为一名教师和学校的领导者,在激动、充实之余,更多的是切实的感受和深深地思考,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将结合学校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落实:

  学校是一个各民族学生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我们应该在学习生活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学很多的关心,也应该用一种团结、友爱的态度来对待学校里的每一位少数民族同学。只有关心与和谐才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园。在校园里,不仅要在各班与各班之间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

  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抵御错误思想的能力,使我们学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团结大家庭。

  新时代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同时也给教师提供了很大的舞台。我们教师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学无止境,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素养和教育观念。在扎实肯干的同时,学会创新,做一个有深度和宽度的教育者。

  引导好我校的教师,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我们不仅要爱国爱党,更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我们既然选择了这项职业,就应该毫不犹豫地热爱它。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的群体学生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实施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净化校园空气和学生灵魂;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活动载体的开发与建设,以活动促交流学习、以活动促平等友好、以活动促互助互爱、以活动促团结进步,让我校的民族团结之花常开不败,为民族团结建设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

  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我们班进行了关于民族团结的主题班会,通过系统学习使我认识到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好新疆的稳定和民族团结工作对进一步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进一步认清民族分裂主义本质和危害,分清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全面正确地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增强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我们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民族团结搞好了,什么时候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反之,就会出现社会混乱,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时刻注意反分裂分子在意形态方面的渗透。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今天的中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已被举世公认。我们正告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该立场坚定、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积极为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民族关系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七: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解读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上新台阶

  信息来源:和田日报

  发表时间:2016-3-40:00:00和田日报记者

  申金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上了一个

  新台阶。

  地区人大工委法制科科长陈志刚介绍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的又一重大

  法治实践,对依法促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这部《条例》,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疆各族群众也很关心,凝聚了各方各界的智慧和心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中央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俞正声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亲自批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条例》

  的制定进行了指导,提出具体意见。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条例》作为2015年深化民主法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保

  质保量完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多次作出批示、指导《条例》的修改。

  “一部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中央领导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这在新疆乃至全国省一级立法活动中仅此一例,充

  分体现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陈志刚说。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历时半年多时间,是目前自治区立法史上调研次数最多、调研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明确了民族团结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共分六章60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

  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

  次性奖励。

  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

  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

  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大力吸纳少数民族就业。《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

  流机制。人社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

  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

  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

  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条例》规定,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

  、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

  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认真学习宣传好《条例》的各项规定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关键。

  对此,陈志刚说,地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当前的一

  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

  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和所有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

  。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促进和田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现新疆各民

  族团结和睦,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做出新的贡献。

  《条例》有20多条针对相关部门,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对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

  的责任提出了要求。例如,《条例》规定禁

  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涉及如此多的部门,如何进行落实管理?在这方面,《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考核体系、奖励措

  施、宣传方式、政策保障、经费保障、成果运用、监督检查、媒体公众监督等一并作出规定。

  陈志刚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践经验的法定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

  义和科学内涵;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责,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

  实抓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篇八: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__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__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__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__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__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__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__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__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不了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做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不了峰顶的参天大树,那做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让我们在平凡中创造不平凡,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一起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的浪潮,并肩携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爱我中华,共创祖国辉煌的明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____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回顾建国以来新疆发生的人间奇迹般的变化和发展进步的光辉历程及伟大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没有__共产党就没有新__,就没有国家的富强

  和民族的振兴,就没有新疆的发展进步、和谐稳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__,只有__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__,只有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里,新疆各族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其主要内容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基本前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我区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

  第一,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

  第二,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关

  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强化了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如,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街道社区、乡村院落、千家万户;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民族团结教育等。

  第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__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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